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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排污权交易应以公平为起点

时间:2005-08-01 09:46 评论:
据新华社7月28日消息,排污指标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发达国家为控制污染物总量而广泛采用的这一市场运作方式正在被引入长江三角洲地区,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比如,2001年到2004年,江苏省南通市的GDP总量增长了51.5%,而水污染物的主要指标化学需氧量(COD)则下降了16.8%——这个成绩主要归功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以市场化运作促使企业积极投入治污,传播“治污也能产生效益”的理念。
确实,从制度安排看,排污权交易确实包含着很多制度优越性,最重要的是,有利于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对于那些污染治理成本低于许可证价格的企业,出售剩余的排污指标可以获利,因而会积极治理污染以获得更大利益;有利于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价值规律会自发调节排污价格,而单纯的“持证排污”需要环境管理机构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费用———但我们不能只把眼睛盯在效率上,还要看到公平,一个只有效率而无公平的制度是跛足的。
一种制度要体现公平,最重要的在于“起点权利分配”,具体对排污权交易来说,决定起点公平的即是:将排污权分配给谁?企业、政府还是附近居民。从新闻报道看,我们的排污权是实行许可证制度:政府控制问题颁发排污许可证,企业从政府处获得排污权——毋庸讳言,这种原始权利分配对周围的公众是不公平的,为效率而牺牲了公平。
政府授予企业排污权,这种安排非常符合科斯的意思:很少有所谓天然属于谁的权利,只能通过经济分析认定“谁最可能珍惜这种权利并带来最大化的财富”,就将这种权利赋予这个人———这个意思的另一种表述是:谁拥有这种权利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成本,就将这个权利判给谁。
显然,在排污权安排上,让企业拥有这种权利能带来最大化的财富,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成本。如果将这种权利赋予附近的居民,即附近居民拥有排斥污染的环境权,企业要生产的话,必须从居民那里买排放污染的权利——因为权利的分散,要获得整体性的权利,必须一家一户沟通和谈判,如此交易成本会非常高;而且居民拥有这种权利比企业带来的财富要少得多——所以科斯自然就倾向于将排污权赋予企业了。
很明显,这种安排对周围居民是很不公平的,“最大化的财富”是以牺牲个人健康为前提的,“交易成本最小化”漠视了个人——企业拥有排污权后,居民就失去了主张环境权的途径,一个企业通过交易拥有了许多污染的排放权,对周围居民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但他们却无法主张自己的利益。
利益的密切相关者周围居民缺乏对“排污权”的利益伸张,这个基础上的“排污权交易”很容易陷入“权钱勾结”的酱缸困局:因为政府拥有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权力,这很容易异化为一种创收权力,即为获得更多收益,政府会无节制地向企业“卖”许可而无视居民的生存环境;另一方面,因为企业获得了污染权,他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无视周围居民的反映了——特别是在我们的体制环境中,这种情况更严重,前段时间《新华每日电讯》的环境保护专题揭露了许多这类丑闻:污染越严重的地方环保部门越富,环保局长成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等等。
所以为了公平,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中,必须将公众的环境权考虑在内,让污染周围的居民参与博弈,赋予他们伸张自我利益的权利——虽然这可能会带来较大的交易成本,但相对于人权,这是必须付出的成本,毕竟,说到成本,人的健康和生命是无价的——没有这个“起点公平”的权利分配,排污权交易效率再高,也是没有价值的。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01日 第三版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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