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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需要“监管之手”

时间:2005-07-22 15:14 评论: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大火已经点起来,但火起来之后,我们是否应该由一个开始的推动者变成一个推动后的旁观者?”在一次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工作座谈会上,某省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他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本地的一个燃气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给一家外商经营,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管道没有及时清理,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他还透露了这样的一个细节:当地政府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只是在会议纪要上表明,把监管的权力交给了有关部门,结果事故发生后无法找到明确的监管主体。
这样的事情不是单一的。据某省的一位领导透露,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浪潮下,该省18个县市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但到省里备案的只有很少的几家。“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形式多样,速度飞快,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也存在监管不太有力的情况。”他说。
他说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已成燎原之势的事实之下,有些地方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理解出现偏差,认为市政公用市场化改革就是甩包袱,将市政公用行业的一些企业“一卖了之”,缺乏必要的监管,以致于留下诸多“后遗症”;有些地方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无法对企业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有些地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不规范,投资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期限可以长达70年、80年;有些地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不但没有节省投资,反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的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收益,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
正因为如此,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监管问题从一开始就为众人所关注。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之初就一再强调: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能“一卖了之”,一“化”了之,一“推”了之,同时需要有独立的监管体系,需要有公开、公平的监管制度,以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一般而言,监管可以分为两块:一块是市场准入监管,就是对公用事业经营特许权的竞标,使企业在进入之前形成多家竞争;一块是进入以后也得有监管,也就是事后监管,比如说供水,供气,供电都和人民生活非常相关,安全和质量都非常重要,企业进入的时候也要跟政府签订特殊条款,以约束企业行为。
有关专家更进一步认为,监管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工程管理的含义,它是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是由直接的运作者变为市场监管者和公众利益代表者。监管不仅仅是针对市场主体,同时,对监管者也要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规范性的规定。所以监管既是对消费者,同时也是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的一种承诺。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进行监管依然存在着问题。一些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不时向记者诉苦:当前对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进行必要的监管是没有争议的,不监管是要出问题的,一旦出问题,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威胁了,还是要找政府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去监管的问题。有关人士认为,监管不是一个空的概念,而是一个行业标准的问题,没有标准,没有手段,监管就无从谈起,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在监管方面,要搞一些监管体系、监管标准,使得监管更具操作性。
有关部门权威人士认为,从2002年12月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到2004年5月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尽可能在2005年或者2006年初出台市政公用市场化监管的意见。这三步将初步建立推进市政公用市场化的过程中的战略框架。其中监管体系的建立,是重中之重。但同时监管体系的建立的过程涉及到部门的权力、利益,涉及到我们的制度,涉及到我们的法律法规。需要有不断的积累,不断的实践,不断的总结,所以,是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像那位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说的那样,市政公用改革的大火已经燃烧起来,面对这烈焰滚滚、势成燎原的大火,建设部门不应该成为一个无所作为的旁观者,而应积极地用“监管之手”掌控火势,把握火候,防止大火的无序蔓延以及大火过后的只留灰烬的遗憾。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中国建设报)
中国水网:
公用事业管制是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责任。由于公用事业的民生必需性及其行业特性,在民营化过程中,对其进行相应的管制仍是必要的。
在推行民营化过程中,需要做好两件事:
1 摆正公用事业监管机关的角色。
现在的情况是,我国各大城市的地方政府设立公用事业局或类似的机构,对有关公用事业企业实行管理。它既是有关公用事业运营监管规范的制订者、实施者、监督者,又是该公用事业企业的具体老板(行使出资者或股东职能),乃至插手该公用事业的经营。因此,需要实现公用事业管理监督机构与公用事业具体出资者之间的政资或政企分离,纯化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角色,消除利益冲突现象,杜绝其基于“父爱”对具体公用事业企业运营的干预,及其本身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以“老板”的身份肆意寻租,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只有这样,监管机关才可能对其职权管辖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以维护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己任,真正做到“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2 改革和完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我国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的设置长期以来形成的格局是:在中央一级,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负责全国公用事业的发展计划、投融资、价格及市场管理;另有铁路、信息产业、电力、邮政、道路交通和水运、民航等专门管理机关。在地方,则在大中城市设立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政公用局等对本地公用企业进行直接管理经营。由于不同公用事业之间的行业差异性,对其监管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考虑监管机关设置在角色和利益上不冲突、不错位,以及监管的衔接、覆盖面等,在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的改革方面应有两个取向:一是进行专业化管理,分别对水、气、电、交通、电信、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设置不同机构进行监管;二是组建能够超脱于公用企业、用户或消费者的专门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经营、竞争等统一监管,对民意机构负责,由所在城市的财政保证其经费,以消除现有管理机构存在的欠缺监管动力及独立性、公正性等弊端。
同时也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种监管都应把听证会作为常用手段,以兼顾各方利益,并发挥各种消费者组织、媒体和公众自发参与的作用,使公用事业得以真正体现其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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