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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与水利部“吵架”谁来仲裁

时间:2005-04-14 09:14 评论:
环保总局与水利部就淮委会越权事件的吵架,已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之势。对于国家环保总局“淮水委擅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属违法行为的指责,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程晓冰针锋相对地反驳,“淮水委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是依法按照职责从事,没有越权。”而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则对此又予以否定,认为“淮水委应首先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经环保和水利两部门协商后,再统一公布,而不是由淮水委自行发布。”(4月13日《竞报》)
双方都搬出了各自的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指责“淮水委擅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的是经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而水利部则称,1998年国务院“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和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中,都赋予水利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总量的意见”的职责。
即使是同一份文件,也因不同的理解成为支持自己论点的依据,譬如经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环保总局指出,此次淮水委擅自发布的排污总量建议,明显违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然而水利部认为,“淮水委提出的排污总量限制数据,是使淮河水体变清需要达到的数字,现在还不能完成,是一个长远目标。而国务院批复的‘十五’计划,是一个阶段性目标。两者目标时间不同,但并不矛盾。”
都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都具有权威性,都似乎言之凿凿有理有据,而淮委会到底有没有越权,似乎也不是一个可以各打五十大板的问题。那么,究竟谁对谁错?既然已在媒体上各不退让地公开辩论,而且,虽然说法不同,但就“淮水委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这一事件本身而言,却已然是十分清楚的事实,于是,目前让公众关注的焦点就变成了:应该由谁来仲裁,才能了结这一段纷争?毕竟,到了这一步,对任何一方都已担着形象受损的风险。譬如假如并非越权,环保总局贸然公开指责,岂非徒留笑柄,而若确是淮水委越权,水利部更有强词夺理之嫌。
依据国情,按通常的办法是双方沟通协商。虽然在双方的“高层已经开始针对此事启动正式磋商渠道”之后,又发生了“再次辩论”,但相信最终还是会依这样的方式“妥善解决”。然而,这也必然导致这场火药味颇浓的论战最终不了了之。而这无疑又使双方都成为输家。因为,在这样一个涉及是否违法的原则问题上,双方显然达成了妥协。这就让人有理由认为,此前辩论的目的,不是出于对责任的依法追究,而只不过是逞一时口舌之快而已,于是,不仅毫无意义,而且,无论从政治文明的务虚,还是到治淮的务实,显然都反而将造成负面的影响。
既然认为对方已经涉嫌违法,那么,是否能诉诸法律,以求得一个公正的仲裁结论,使问题真正得到透明的解决,更有积极意义?这或许是在公开指控之前,更应充分考虑的问题。
(红网 作者:钱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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