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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切勿操之过急

时间:2005-03-09 03:11 评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近几年来,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问题日益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新热点。由于政府的规章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而适应行业市场化的新规尚未形成,这就决定了这一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前一时期,我国不少城市对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一些地方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国有资产要严加保护
北方某城市为吸引外资进入市政公用市场,由该市自来水公司与国外某水务公司合作经营一座原水厂和一座水处理厂,合资期为30年,合资公司出厂水全部由该市自来水公司按制水成本加10%收购。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外资30年经营可得总投资的4.78倍,且不承担任何风险,而该市自来水公司承担了原水供应、净水调度和销售服务,以及市场和经营风险,每年还要多付购买合资厂的水费2000多万元,造成大幅度亏损,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在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过程中,国有资产保护问题能否得到较好地解决,直接影响社会和行业员工对市场化改革的认同程度,关系改革的成败。
一是要重点加强对国际通行商业规则的研究,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引入外资程序,杜绝出现政府违规财政担保、假合资真商贷、给外商赋予超国民待遇、超越审批权限盲目许诺减税免税等现象,避免国家利益受损和引发商业纠纷。二是要在明晰产权、评估国有资产存量的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准确,防止个别人利用改革的机会,通过压低国有资产价值等手段,捞取个人经济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要严肃法纪,对一些部门不顾国家整体利益,干预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公共项目建设管理,超越权限并违反国际通行规则突击批准企业进入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的行为,要依法惩处。四是要处理好国有资产的使用与保养的关系。在将市政公用设施经营权交给特许经营企业时,必须引入相应条款,防止企业对市政公用设施重使用、轻保养,甚至只用不养,使国有资产以“缩短使用期限”的方式流失。
经营企业行为应与政府目标一致
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公众需求调整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时,经营企业行为应与政府目标保持一致,不能单纯地为追求利润而影响政府目标的实现,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如南方某城市为解决市政建设资金紧张问题,将市内多座跨江桥梁、隧道的建设经营权授予外商。后因城市的发展,政府的管理方式发生变化,但政府这一变化影响了外商的利益,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最终对簿公堂。因此,在吸引外资进入市政公用行业过程中,需要在政府与经营企业之间建立一种机制,确保经营企业行为与政府目标一致。
加强国有企业及员工竞争力的培养
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主体是大量的国有企业。长期以来,这些企业在生产、人力资源和营销体系等方面,都是按照政府管制要求建立起来的。行业的市场化要求,使他们不仅面临整个体系的重构,而且必须从思想上、技能上适应市场竞争环境。这将是市政公用企业及其员工脱胎换骨的艰难过程,应当给予充分的时间和空间。通过实施“企业内部模拟法人制度”、企业内部全员竞争上岗等办法,加强企业内部的改革,培养员工竞争意识;通过培训强化员工的技能,提高企业和员工的竞争力,能够真正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比如,一些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有一段时间的保护期,给企业和员工直接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一个“热身期”。在保护期内,政府对其保护程度逐年减弱,最终全面走向市场。如上海市1999年实行市政设施管养分离初期,将原养护单位全部转为公司,同时在养护企业准入条件中专门要求有3年以上养护资质。这样做,一方面保护了刚刚走向市场的养护企业,使之对市场有一个适应过程,防止大的施工企业临时组织人马“抢饭碗”。另一方面,大的施工企业为了进入养护市场,也注意加强队伍培养,增强实力,促进了养护市场的形成和养护水平的提高。这一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利于市政公用市场的培育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值得推广。
(中国水利报 作者:沈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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