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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供水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市场化步伐中的思考

时间:2004-11-20 03:34 评论:
一、需进一步理清建设主管部门在供水企业市场化改革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进程中,各地方政府,包括行业主管部门需尽快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彻底改变以往政府统包、统揽的做法,逐步退出市政公用事业投资主体地位,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变为间接、宏观管理,从管行业、企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不能总想着去做有盈利性,市场有能力做的事情,而应把市场和社会投资有能力去做,而且可以做好的事,放给市场和社会去做。各级政府应集中力量抓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强化市场监管以及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经营环境,建立适应市场体制的市政公用事业宏观调控机制,做到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协调,扮演好政府的裁判员角色。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关于政府监管机制的建立,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必要性主要源于市政公用事业的公益性,这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城市供水行业的市场化就是将城市净水厂一卖了事,必须加以有效的价格监控和服务质量监督等监管机制,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职、责、权,否则,这样的改革是不完善的,这也将会流下很多后遗症。
二、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
合理的价格是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支撑之一,没有合理的价格机制,市场化运作和改革就会受限。水价的改革是否到位,这是城市供水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水利部、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文)的精神:各地应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明确水价改革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制定水价改革和调整计划。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完善改革的相关配套措施。供水企业要建立财务和成本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成本增长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特别要严格控制企业员工的不合理增长。
水价机制建立后,在具体收费方式上,要充分考虑下岗职工、无正常经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对这些居民,可制定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以减轻他们的负担,确保社会的稳定。水价改革方案的出台,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提价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力度
城市供水设施主要包括供水管网和净水厂等,其中,供水管网的运行状况和配套建设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供水的水量与水质,也关乎到供水企业的效益,更关系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我国不少城市供水管网由于供水管道投运年限长久,管材老化,常年超负荷运行,造成管网漏失严重。部分城市的漏失率高达30%以上,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企业的效益,对城市供水行业的顺利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素,这是我国当前供水行业在设施建设上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
供水管网设施老化问题解决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为此,各地政府应加大对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力度,同时,各个城市供水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通过政府出资,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引资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尽早实施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为城市供水行业市场化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和提供充分的基础条件。
此外,要充分利用水价机制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改造。需要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必须以水价改革到位为前提条件。改革后增加的水费收益应优先用于供水管网的改造。
四、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待城市供水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有很多人理解市场化就是卖,把城市净水厂卖了,就是市场化改革,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城市供水行业要适应和融入市场化进程并取得发展必须通过改革。但改革决非是简单的买卖活动,我们是要盘活资产,但绝不是一卖了之,在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目的、责任,定位要准确,要防止对市场化的简单化理解,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发展初期,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吸引资金,通过转让股权和涨价等方式吸引投资,但是过高的利益许诺会带来国家资产流失的隐患,也有可能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五、改制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
我国城市供水企业普遍存在超员的问题。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原有职工的利益必然将重新调整,因此,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供水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重新确立劳动关系,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工作。
其次,应落实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制度。城市供水企业改制后,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履行其社会保险义务,依法缴费。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的,要做好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与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中国水网 信息员 邯郸水司 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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