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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挑战海洋资源管理体制

时间:2004-06-09 13:34 评论:
“蓝色国土”是中华民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财富,是我国食品、能源、水资源、原材料和生产、生活空间的战略性开发基地。为了科学、有效地进行海洋综合管理,1989~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编制了海洋功能区划,划分出3663个海洋功能区,包括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保留区等不同类型。我国还加强了有关海洋领域的法制建设,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海洋和涉海管理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也促进了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使中国的海洋综合管理初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入世后,WTO对我国海洋资源管理体制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海洋资源的产权体系尚未形成,海洋资源归国家所有,地方作为海洋资源的具体利用和实际管理者,在海洋资源的收益上如何与国家合理分配,海域使用许可证能否交易和转让,专属勘探权如何管理,开采优先权如何科学体现等诸多问题有待研究。为应对WTO对我国海洋资源与管理带来的挑战,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实现海洋管理政府职能转变:自觉按WTO的要求,认真清理、修订不符合WTO规则的海洋资源法规,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使法律体系和行政职能同步接轨。
构建海洋资源产权体系:明晰海洋产权权能,建立包括海洋资源所有权、地方政府部分海洋资源所有权、海域使用权、专属勘探权、商业开采优先权等产权构成内容的产权体系,其中尤其要明确地方政府对于辖区海洋资源的权限与职能。同时,对于海域使用权还要进一步的细分,如捕鱼权、旅游资源开发权、建筑权、排污权、海域管制权等,以规范海域资源利用行为。
开发海洋资源储备:海洋是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最后空间,因此,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和持续利用能力对于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海洋资源的储备,不仅涉及海洋渔业的合理利用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还涉及海洋中能源、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因此必须统筹规划。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海洋环境保护要全面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法》,优先解决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大面积赤潮灾害等问题。此外,要加强国际海洋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合作。抓住全球重视海洋开发的有利时机,针对目前国际上关注的海洋资源的热点问题,提出一些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国际合作项目。
掌握并合理利用WTO规则:我国要充分利用农业协议绿箱政策,大力培植海洋水产业的发展后劲。绿箱政策在协议中不被限制,我国可以利用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金融体系以及保护农业环境资源的投入等方面的政策,将更多的资本和财力投入到海洋经济当中。
  (中国环境报 作者单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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