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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了新价目

时间:2004-04-03 07:00 评论:
记者从北海市物价局了解到,从4月1日起,北海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进行调整。
调整后新的收费标准如下,城镇居民8.80元/户.月;暂住居民2.00元/人.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50元/人.月;餐饮娱乐业3.50元/箩.次(每箩25公斤,不足半箩按半箩计,超过半箩不足1箩按1箩计);厂矿企业、车站、市场、学校、医院、部队等136元/吨;有毒、有害垃圾300元/车.次;粪便清运汽车180元/车.次、手拖80元/车.次,建筑垃圾处置费4.50元/吨。此外,餐饮娱乐业以外商业门店、临时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我市将把现行由北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北海市白水塘生活垃圾处理厂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合二为—,统称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休为北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谁污染、谁付费治理”的原则,对城镇暂住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建设单位开征“建筑垃圾处置费”。同时,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等的城市生活增圾处理费标准。通知指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服务义务方可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后,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的城镇居民、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者,酌情实行收费减免。(北海日报 程霞 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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