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长春汇津北郊污水处理厂正式停产,39万吨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有关该污水处理项目的行政诉讼目前处于二审程序。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津公司)有关人士称,此举是由于运行资金枯竭所致。
汇津公司系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登记的商业公司。英国泰晤士水务公司于2002年6月成为该公司大股东,占48.8%股权。
长春汇津北郊污水处理厂系由长春市人民政府1999年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与汇津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投资建设并经营。该污水处理厂位于长春市北郊,设计能力为39万吨/日,处理标准为一级,污水处理费为0.6元/吨。(水网评论:该合同中约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偏高。据资料,最近开标的安徽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污水处理标准为二级,0.7元/吨。而2002年启动的上海竹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中,污水处理标准为一级,费用不超过0.25元/吨,据悉二期工程的处理费将不会超过0.3元/吨。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显然长春政府在定价上吃了亏。)
2000年3月8日,长春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与汇津公司签署《合作企业合同》。合同约定,排水公司将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设施的在建工程和项目所需的全部土地使用权以5000万人民作为出资,汇津公司以3.2亿元人民币投资建立并经营中外合作企业——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期限为20年。
同年7月14日,长春市政府颁布《长春汇津污水专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00年底,该项目投产后运行正常。
协商不成 对簿法庭
汇津公司称,从2002年年中始,排水公司开始拖欠合作公司污水处理费。自2003年3月起,排水公司开始停止向合作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截至2003年底,合作企业欠收污水处理费累计达到约1亿元人民币。
汇津公司称,为解决争议,汇津公司按照合同邀请吉林省外经贸厅出面调解。在2003年5月28日的调解会上,汇津公司得知长春市政府于2003年2月28日废止了《管理办法》。汇津认为《管理办法》是政府作为支持污水处理企业而做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授权行为,废除《管理办法》等于摧毁了合作公司成立及运营的基础,长春市政府单方面取消《管理办法》,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权力和利益。
2003年8月21日,合作公司以长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诉状提出了如下主要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认定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废止长府发[2000]42号文《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即长府发[2003]4号文违法)并予以撤销;
请求判令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承担对拖欠污水处理费人民币77,134,991.71元及滞纳金人民币8,441,300.82元的赔偿责任。
汇津公司称,诉诸法律是在多次调解无果,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实施的,公司希望法院纠正长春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创造污水处理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政策法制环境。同时,汇津仍然希望通过坦诚友好的方式,与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排水公司共同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审判决 原告上诉
2003年12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判决书采纳原告所主张的长春市政府废止《管理办法》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维持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2003年2月28日作出的“关于废止《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驳回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长春市人民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4年1月8日,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该案一审判决后,记者曾传真致函长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致电请求采访,始终未得到安排。2004年2月25日,该案审判长张会臣法官在电话中对记者说:一审法律文书还没有生效,现在不能讲什么。
两个焦点问题
固定回报问题和“资金链”及赔偿责任问题是该案的两个根本问题,汇津公司向本刊提供了他们的意见。
关于固定回报问题,长春人民政府在一审答辩状中写道:“汇津公司与市城市排水公司所签《合作经营合同书》是一份权利义务不平等、违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具有大量保底条款和固定回报条款的合同书,是一个采取规避中国法律而设定、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而《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双方极力要求下对这种与法律相抵触的固定回报项目的支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作为被告的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判定该项目属于国务院文件要求清理的固定回报项目(相关内容可参见2004年1月9日本报第九版)。
汇津公司在上诉状中则认为,长春汇津污水处理项目不属于固定回报项目,其理由如下(实际上,在起诉状中也对此作了表述):
1.《合作企业法》不同于《合资法》及其他法律,合作企业法的最大特点是允许合作双方依照意思自治和平等互利原则,以约定的方式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并按约定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当事人间的约定是该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最显著特点。当事人间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风险及利益的分配和承担方式。
2.原审法院无权对项目是否属固定回报作出认定
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什么是“固定回报”作过定义,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固定回报”作过解释,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即便是被告一方也未能说明什么是固定回报,当然法律更未赋予原审法院认定固定回报的权限。
3.汇津污水处理项目在2000年9月19日获得了吉林省外经贸厅批准;合作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均报长春市外资办预审,其后通过长春市政府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经贸厅批准并报国务院外经贸部和经贸部备案,而在此之前,国务院(1998)《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及建设部(2000)118号《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中都已经对涉及“固定回报”的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经过如此严格的程序审核,如果该项目中涉及固定回报内容不可能通过上述各级政府部门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汇津公司认为,对污水处理保底量、污水处理量保底价格及污水处理费的上调、汇价、电价、税费及额外增收费用等的约定均是现今许多公共事业外商投资项目的特点,若按原审判决以此四项因素为原则判定何谓“固定回报”项目,则目前数以百计已由外商投资的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将备受质疑,许多正在利用同类模式招商引资的公共事业项目将得不到法律保障。
关于资金链及赔偿责任问题,原审判决认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作出“废止决定”,并未切断汇津公司所称的收取污水处理费的“资金链”,也未免除市排水公司应给付汇津公司污水处理费的责任。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了汇津公司要求长春市政府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汇津公司对此持反对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长春市汇津污水处理项目,是长春市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邀请汇津公司参与长春市污水处理的投资建设及管理才促成的。长春市政府在该项目的整个谈判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其次,《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由长春市城市排水公司与汇津公司通过签订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合同,共同出资设立长春汇津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汇津污水处理进行专项经营。《管理办法》与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是密不可分的,《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发布是长春汇津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长春市城市排水公司是从事城市用水的公益性企业,长春市人民政府对其负有管理的职权。城市排水公司是长春市政府在汇津污水处理项目中的中方代表,其一切权利、义务都由市政府主导。市政府关于汇津污水处理项目的任何行为,均直接对市排水公司产生影响,这也正是在长春市政府废止了《管理办法》以后,城市排水公司拖欠巨额污水处理费的原因所在。
此外,从排水公司的股权构成而言,排水公司属于国有全资公司,其股东应该就是市政府或市政府的代表机构。政府不仅是行政机关,还是商业的决策者,政府不能在一个行为中或者一个关系中在商业和行政两种角色中不停变换,不应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有利的角色,不应提出“属于股东间”的或是“民事纠纷”等商业借口作为挡箭牌。
第四,合作公司不是经营一般商品的普通公司,其经营的污水处理是影响到市民生活、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公司,不但其设立需要政府的审批与许可,且污水处理费的价格以及征收渠道也需要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安排,可以说政府在污水处理项目当中处于主导地位并负有管理职权。因此,长春市政府专门为汇津污水处理项目制定了《管理办法》,以此表明政府对汇津污水处理项目的管理和支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市排水公司应当履行合作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污水处理费和提供污水等全部合同约定义务;市人民政府监督市排水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批准的合作合同中规定的市排水公司应向汇津有限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和调整原则。第22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责成市自来水公司、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用水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并每月按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市财政;市财政应当按月将污水处理费拨付到市排水公司专用帐户,确保市排水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用。市人民政府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汇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费用。
上述规定明确了汇津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与支付方式。根据此资金链,市排水公司只是当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它的权限仅限于将市财政拨付的污水处理费支付给汇津公司,而没有权力干预市自来水公司、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是否收取污水处理费及上交市财政,市财政是否拨付给市排水公司。
因此,汇津公司认为《管理办法》的废止,不但切断了汇津污水处理费的资金链,而且使整个汇津污水处理项目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与前提。
汇津公司认为,污水处理等公益事业的直接责任承担人应是政府。由于公益事业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和个人的能力和资格是由政府判定的。为了确定政府及经营者间的权利义务,双方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进行确认。这可以是契约,也可以是管理办法等。长春市政府作为决策者决定将污水处理交给合作企业承担,其给予排水公司、合作企业及汇津(长春)污水处理公司就污水处理事项的特许经营权。但是由于政府作出“废止决定”,这时政府的角色已经发生了变化。在给予特许经营权的时候,长春市政府不仅是行政机关,其还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但在其作出“废止决定”时,其已经完全改变角色成为行政行为的决定人,将其与汇津公司间的承诺抛开不顾,显失公平。即使项目存在矛盾需要进行调整,也不能以此方式进行。因此《管理办法》与资金链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
期待恢复生产
长春北郊污水厂全面停产的恶果是不言而喻的:39万吨污水直接排放入松花江,对长春市以及松花江下游城市引用水源及环境造成污染;3.2亿元人民币投资建成的污水厂资产设备闲置;百多位污水厂员工下岗,对社会稳定及就业市场造成压力。(水网评论:这种因PPP合同处理不善而造成污水处理不能正常进行是公用事业市场化不规范造成的结果。参照国外经验,当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中止时,地方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本例中,即使长春方作为被告不宜接管该污水处理厂,但这时更高级别的政府可以介入接管运营。估计建设部即将推出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对此有明文规定。)
汇津公司称,合作公司此前已经采取多项措施试图避免停产,包括资金的筹集和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但是污水厂继续运行下去的费用一直无着落。实际上,合作公司已于去年底开始着手进行停产前的资产防护及维护工作,并同时通报市政府各部门包括环保局,试图最大限度降低冬季停产对资产造成的损害。
汇津公司表示,只要有关方面表现诚意,公司愿意全力配合调解,以期早日解决问题,早日恢复污水厂的生产。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 章草/文)公司是从事城市用水的公益性企业,长春市人民政府对其负有管理的职权。城市排水公司是长春市政府在汇津污水处理项目中的中方代表,其一切权利、义务都由市政府主导。市政府关于汇津污水处理项目的任何行为,均直接对市排水公司产生影响,这也正是在长春市政府废止了《管理办法》以后,城市排水公司拖欠巨额污水处理费的原因所在。
此外,从排水公司的股权构成而言,排水公司属于国有全资公司,其股东应该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