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在“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鼓动下以国有为特征的公用事业体制还能简单地维持和运营,而改革开放打碎了束缚生产力的桎梏,各项生产经济活动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居民生活也极大的提高,对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交通等公用事业提出了巨大的需求。单纯依靠政府投资已无法满足市场高速增长的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分工的细化,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其自然垄断的程度和范围已大大削弱和缩小。
从全国型垄断行业来看,电力、通信、民航和铁路等基础设施落后和服务短缺,在20世纪80年代初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为了打破行业垄断,公用事业开始逐步引入民间资本。近年来,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都已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方面先行一步。20 世纪90年代初,温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资金,仅够修修补补。一个“穷”字,把温州市逼上“民营化”之路,在全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进行大刀阔斧地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大胆引入民间资本。近10年,温州投入城镇的基础设施资金达100多亿元,其中70%来自民间自筹,20 %集体积累,政府投入还不到10%。无钱的市政府把以往属于政府行为的市政建设活动变为企业行为,实现了“政府一毛不拔,事业兴旺发达”。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张厚义分析说,随着改革的深入,垄断性行业的深层次矛盾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垄断利益与行政性垄断相结合,使得监管流于形式。垄断性行业基本采取政企不分的国家垄断体制。相应的政府主管机构,既是行业的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对垄断部门缺少足够的有约束力的监管,监管方式也缺少法律法规依据。其次是垂直一体化垄断的格局事实上阻碍新的行业进入者。可竞争的和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环节,都掌握在垄断部门手中。虽然在竞争性的环节引入了新的进入者,但原有的垄断部门在自然垄断环节凭借独占的垄断权力,使竞争对手常处于劣势。无论如何,行业垄断有悖于市场化取向的改革。
我国城市人口十分集中,对城市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大,需求稳定,自然引来众多的民间资本,事实上,不少民营企业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早以突破行业壁垒,而进入到公用事业中来。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方面,地方政府已不声不响地拉开了新一轮改革的帷幕。面对 WTO的国际承诺,面临着市场化改革不可逆转的国内形势,相关法规、 政策纷纷出台,为公用事业民营化创造了条件。
公用事业民营化障碍重重
张厚义分析说,纵然如此,全面推进公用事业民营化仍存在着不少障碍。首先是观念障碍,私营企业在竞争性领域是和其他地区的企业去竞争,可以促进民间竞争,但是在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领域要民营化情况却截然不同。任何地方民间投资的兴起,受到竞争威胁的首先是当地基础设施领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是让老百姓得到更多、更好的基础服务,还是让垄断部门和企业能够更安稳地吃上大锅饭?地方政府常常会遇到这类两难选择,矛盾的取舍往往以前者服从于后者而告终。
其次是制度障碍,虽然目前政府已出台不少有关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策主张,但由于未能制定出开放公用事业范围、步骤和关键细节,政策主张仍停留在一般性宏观号召而缺少具体可操作性。参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私人投资者和贷款人最大的担心是政府更迭,官员失言,应该说,这是公用事业民营化最大的障碍。
再次是信用障碍。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信用障碍是制度障碍的延伸。公用事业吸引民间投资,采用的是市场契约的基本方式。国资、国企缺乏信用观念,自然也就缺乏契约观念,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与国内民间资本之间更无契约可言,有时简直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态度行事,有许多地方甚至严重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地步。
第四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有相当部分公用事业,对竞争有很强的渴求,但现实中存在着进入障碍,在位的既得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反竞争行为威胁潜在的竞争者。他们甚至假借种种托词直接影响政府公共决策,进而阻碍民营化进程。
另外,由于公用事业与多数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保证多数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无论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是谁,毫无疑问都需要有一个监督者存在,找一个监督者或许不难。困难的是,在当前的体制下谁来监督监督者呢?
改革公用事业国有体制为民营经济进入创造条件
张厚义认为,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分工的细化,市场竞争机制逐步进入公用事业领域,其自然垄断的程度和范围虽然大大削弱和缩小,但并没有完全消失。公用事业即使实现了民营化,有效的政府管理和监督仍是必要的。在构建政策体系时,除了进一步完善产权保护、行业准入、放开直接融资市场等促进一般竞争性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外,尤其在推进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政府本身角色的转变。
政府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转为创造竞争条件,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对供水、供气、公交、垃圾污水处理企业尽快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与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彻底脱钩。
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绿色等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落实改制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
改革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减持国有股权,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资本结构。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规模优势,鼓励其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组建城市市政公用企业集团。中小型的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企业 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存量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
多途径实现民营化
如何有效地实现民营化?张厚义分析说,纵观国内外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经验,大体包括委托授权、政府撤资、政府淡出和公私合营等多种形式。
委托授权是民营化最常用的形式,即国家在承担对公用事业的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把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因而又称部分民营化,具体又可分为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凭单制、法律授权等形式。
撤资意味着政府放弃一个企业、某一职能或某一资产。政府撤资的企业,既可以作为一个继续经营的实体被出售或赠与他人,也可以采取清算的方式关闭并出售剩余资产。以现在基础设施民营化为例,具体形式包括出售、租赁、运营和维护的合同承包。或者民营企业收购基础设施,在特许权下经营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政府将基础设施出租给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在特许权下经营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民营企业经营和维护政府拥有的基础设施,政府向该民营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
公用事业民营化还可以通过政府淡出公用事业领域的形式来实现,即政府逐渐被民营部门取代。政府淡出可以通过民间补缺、政府撤退和放松规制等形式来实现。
上述不同形式各有利弊,其有效运作所需要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条件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形式,对于不同的主体,他们的利益评判标准也是有差异的。因此,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某一项公用事业的特点,采用属于现实环境条件许可的有效形式。(中国贸易报 张丽娟)少具体可操作性。参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私人投资者和贷款人最大的担心是政府更迭,官员失言,应该说,这是公用事业民营化最大的障碍。
再次是信用障碍。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信用障碍是制度障碍的延伸。公用事业吸引民间投资,采用的是市场契约的基本方式。国资、国企缺乏信用观念,自然也就缺乏契约观念,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与国内民间资本之间更无契约可言,有时简直是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态度行事,有许多地方甚至严重到“开门招商,关门打狗”的地步。
第四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有相当部分公用事业,对竞争有很强的渴求,但现实中存在着进入障碍,在位的既得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反竞争行为威胁潜在的竞争者。他们甚至假借种种托词直接影响政府公共决策,进而阻碍民营化进程。
另外,由于公用事业与多数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保证多数人的利益不受侵害,无论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是谁,毫无疑问都需要有一个监督者存在,找一个监督者或许不难。困难的是,在当前的体制下谁来监督监督者呢?
改革公用事业国有体制为民营经济进入创造条件
张厚义认为,随着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