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体系迫在眉睫
随着近年来城市供水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升,随着供水管网老化、二次供水污染、突发事件、恐怖袭击等不安全因素的增加,城市供水安全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和挑战,全面加强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的建设已迫在眉睫,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不安全因素——催生安全供水体系
“水”是人的生命源泉,是一个城市的生命线,是其他任何物质都无法替代的资源。目前,我国有662个设市城市,2万多个建制镇,城镇人口4亿多,年供水量600多亿立方米。作为城市供水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水源地,输水管线、制水厂、泵站、配水管网及二次供水等设施,其安全、正常、有效地运行,是城镇居民赖以生存及维持城市运转的基本保证。在全国上下高度关注节水工作和回用水循环利用的同时,一个越来越不容回避的问题呈现在人们面前———供水水质和安全保障。除了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如水源污染趋势加重、多数水厂净水工艺落后和供水设施老化等因素影响供水安全外,城市供水行业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伴生的监管及督察漏洞,重新引发了人们对供水安全的忧虑。
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已将“水污染控制技术与治理工程”列为国家“十五”期间12个重大科技专项之一,足见国家对供水安全问题的关注。该专项紧紧围绕今后5~10年内必须解决的河流湖泊等受污染水体修复、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饮用水安全等重大问题,重点研究开发8~10项技术含量高和应用前景广泛的核心技术,带动我国水污染控制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瞄准本领域的国际前沿以及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潜在需求,开发若干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系列装置和成套设备,实现水污染治理技术的跨越式发展。通过系统的技术研究开发和工程示范,形成我国水污染控制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基地和自主创新体系。
建设部仇保兴副部长曾就“汝阳县10.1特大投毒案告破”一事做出批示,请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结合我国城镇供水防投毒、防污染、防生物武器的薄弱环节,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建立健全供水质量安全体系。
今年SARS疫情的爆发,无形中加快了对城镇供水安全问题研究并采取对策的进程。据悉,建设部《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体系》研究课题,已接近完成,预计近期可望验收。课题涵盖了各级政府部门在城市供水方面的监督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供水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及应急体系建设;安全保障及应急管理的技术措施,包括防止生物和化学污染、电脑入侵企业计算机系统、防止地震、灾难性气候,以及恐怖袭击等遭到破坏时的应急措施。
自己监管自己——公信度遭受质疑
城市供水具有地域的垄断性,是消费者不可选择的公共产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城市供水主要是由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公司的人、财、都由政府控制,企业没有自身利益,供水的安全风险相对较小。
改革开放以后,自来水公司与政府脱钩,开始转换经营机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性经营企业,于是便有了自身的利润追求。而与此同时,政府对自来水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却在逐渐减弱,供水的安全风险明显加大。
为了加强监管,从1993年开始,建设部着手在自来水公司中心化验室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1999年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提出要建立“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管理制度,并组建了“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初步形成了“两级网三级站”的行业监测体系。应该说,这一体系的建立对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尤其36个重点城市的供水水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体系的作用受到了严重制约。在水公用事业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外资及其他非公有资本大举进入供水行业,国营自来水公司的垄断地位已被打破,供水投资和经营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多元竞争的格局的确有利于提高供水企业的运营效率。但共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受企业利益的驱动,供水中的不安全因素也相应加大了。特别是在“9.11”和“非典”以后,供水安全保障问题就更加引人关注。现行的监管体系遭遇到体制性的障碍,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又严重滞后,“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得不到落实。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36个监测站,由于其行政和财务关系均隶属于自来水公司,“自己监测自己”或靠它们去监测其他供水企业的水质,都有失公允,因而公信度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
水质督察体系——拧紧供水安全阀
于是,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城市供水市场的竞争秩序,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管,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为此,建设部于2001年1月开始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资助下,开展了“中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的研究,北京、深圳和乌鲁木齐当选为试点城市。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协助中国政府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促进供水行业改革,强化水质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的用水安全。为适应水公用事业的市场化发展和4亿多城镇居民的用水安全,项目专家提出了两条主要建议:
第一,要尽快修改《城市供水条例》,以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管,确保供水安全。或另外制订《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条例》,以弥补《城市供水条例》重水量轻水质的不足。待时机成熟后再制订《城市供水安全法》。项目专家组已提出了《城市供水水质督察条例》(草案)的建议稿。
第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在原有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基础上,组建两级独立于供水企业的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督察机构,在法律授权或政府委托下行使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职能。国家层面上的督察机构可在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的基础上组建,该中心已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双认证”资格,只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能,不需要增加很多投入,便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地方省级的督察机构可在目前设在省会城市自来水公司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的基础上组建,这样既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又能满足水质督察工作的专业化需要。
作为试点城市之一的乌鲁木齐市已计划将“监测站”从自来水公司中分离出来,经改组后直接录属于自治区政府,承担全疆的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专家们认为,新疆的改革模式在自来水公司仍属国有企业情况下有一定的可行性。而目前“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36个监测站中的大多数还属于国有的自来水公司,建议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此项改革。
建立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政策法规和组织机构体系,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预计到2010年,全国将有近一半人口居住在城镇,而多数城镇的供水条件并不令人乐观,因而加强水质安全督察应该成为当务之急。(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刘伟)、防止地震、灾难性气候,以及恐怖袭击等遭到破坏时的应急措施。
自己监管自己——公信度遭受质疑
城市供水具有地域的垄断性,是消费者不可选择的公共产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城市供水主要是由隶属于地方政府的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自来水公司的人、财、都由政府控制,企业没有自身利益,供水的安全风险相对较小。
改革开放以后,自来水公司与政府脱钩,开始转换经营机制,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性经营企业,于是便有了自身的利润追求。而与此同时,政府对自来水公司的行政管理职能却在逐渐减弱,供水的安全风险明显加大。
为了加强监管,从1993年开始,建设部着手在自来水公司中心化验室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1999年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提出要建立“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管理制度,并组建了“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初步形成了“两级网三级站”的行业监测体系。应该说,这一体系的建立对提高城市供水水质,尤其36个重点城市的供水水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体系的作用受到了严重制约。在水公用事业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外资及其他非公有资本大举进入供水行业,国营自来水公司的垄断地位已被打破,供水投资和经营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多元竞争的格局的确有利于提高供水企业的运营效率。但共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受企业利益的驱动,供水中的不安全因素也相应加大了。特别是在“9.11”和“非典”以后,供水安全保障问题就更加引人关注。现行的监管体系遭遇到体制性的障碍,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又严重滞后,“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得不到落实。国家城市供水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