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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出新规

时间:2003-11-11 07:36 评论:
人民网太原11月10日电 记者安洋报道: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就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作出新规定,要求2003年底前全省范围内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只能减、缓不能免。
按规定,山西省设市城市在今年上半年都应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3年底前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此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果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征收,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关于减免,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企业,经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但不得免交,缓交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对缓交企业还应实行公告制。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实行减免政策。
此外,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需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在项目立项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批准可用于补充建设费用,但项目必须在3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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