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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要统一认识——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谈如何落实“环评法”

时间:2003-02-19 09:46 评论: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颁布,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环保总局目前正紧张地筹备实施前的各项工作。就该法的颁布实施,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司长祝兴祥。
记者:今年9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正式实施,做好准备工作的关键是什么?
祝兴祥: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键是要统一认识,尤其是要统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的认识。前不久,我们举办了环保系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培训班,目的是首先统一本系统的认识。“环评法”旨在从宏观管理入手,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重要资源开发时,进行环评,可以避免因决策不当带来的环境问题,同时,也能减少为改正这些问题付出的经济代价。各地要认识到经济决策对环境的巨大影响,充分理解对规划进行环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开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新局面,并抓住有利时机,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以确保“十五”环保计划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记者:对各地环保部门有什么具体要求?
祝兴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今年“6·5”之前,各省都要以各种方式,从多个渠道宣传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意义,重点是认识环保参与综合决策的重要性。为实现从项目环评到规划环评,在管理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项目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转变;二是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三是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转变。同时,要分清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职责,准确定位,克服与己无关的消极思想和畏难情绪。环保部门要积极研究规划环评的方法、审查原则、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等。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划环评范围,预先告知有关部门哪些规划需做环评,同时,向社会宣传公布。依法把规划环评工作纳入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策程序中。
记者: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前,国家环保总局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祝兴祥:首先要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这主要是为了确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出规划时能够慎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相关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减少事后治理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级地方环保局已借鉴国外经验,在一些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实施之际,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近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制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目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至关重要。
二是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建设是加强评价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为规划环评提供重要的依据,对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许多领域、关系到很多部门,需要多种数据信息源支撑,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十分必要。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系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但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还缺乏系统的、全面的指标体系。应抓紧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制订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四是要建立环评专家库及制订有关专家库设立的各种规定。各省应按照国家建立专家库的规定,建立本省的专家库。
记者: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祝兴祥: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服务于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青藏铁路、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四大工程”,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其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世人瞩目,依法对其实行全过程监管,有利于保护工程所在地的生态环境。
“十五”时期,我国将大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环评法”的实施,有利于在总体上实现新建项目“增产减污”,并通过“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多种管理手段,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和环境的“双赢”。
记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祝兴祥: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过程中,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发展经济中解决环境问题,在保护中发展,达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二是项目审批质量与审批时限的关系,根据环境影响大小,区别对待,确保时效。三是行政审批与技术评估的关系,行政部门负责政策、法规、标准把关,技术部门负责技术审查,各负其责。四是环评单位与审批部门的关系,环保部门不指定、不提示环评单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五是监督检查与工程环境监理的关系,政府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环境监理部门负责全天候监理。
同时,要加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行政审批成本,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电子审批。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受理、评估和审批机制,发挥技术审查的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推行评价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促进评价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健全业主公开招标、自主选择评价单位的机制,消除地方和行业垄断。积极探索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新发展,以促进制度管理的规范化。(2003.2.18摘自《中国环境报》屈遐)>祝兴祥:国家环保总局要求,今年“6·5”之前,各省都要以各种方式,从多个渠道宣传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意义,重点是认识环保参与综合决策的重要性。为实现从项目环评到规划环评,在管理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项目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转变;二是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三是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转变。同时,要分清本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在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职责,准确定位,克服与己无关的消极思想和畏难情绪。环保部门要积极研究规划环评的方法、审查原则、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等。还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划环评范围,预先告知有关部门哪些规划需做环评,同时,向社会宣传公布。依法把规划环评工作纳入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策程序中。
记者: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前,国家环保总局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祝兴祥:首先要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这主要是为了确保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出规划时能够慎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相关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减少事后治理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多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各级地方环保局已借鉴国外经验,在一些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实施之际,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近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制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目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至关重要。
二是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建设是加强评价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将为规划环评提供重要的依据,对于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许多领域、关系到很多部门,需要多种数据信息源支撑,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十分必要。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系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但对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还缺乏系统的、全面的指标体系。应抓紧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制订面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四是要建立环评专家库及制订有关专家库设立的各种规定。各省应按照国家建立专家库的规定,建立本省的专家库。
记者: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什么促进作用?
祝兴祥:贯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服务于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青藏铁路、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四大工程”,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标志性工程,其环境保护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为世人瞩目,依法对其实行全过程监管,有利于保护工程所在地的生态环境。
“十五”时期,我国将大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环评法”的实施,有利于在总体上实现新建项目“增产减污”,并通过“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多种管理手段,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和环境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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