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将对环卫体制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今后将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由公益事业转变为产业,由政府包办转变为全社会来办,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卫投融资机制和运营机制将建立。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张悦。
记者:为什么要推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张悦:实行这一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市场化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在急剧增加,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垃圾处理能力远远赶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影响。
我国现今的环卫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投资渠道单一,主要靠各城市财政投入维持,缺口很大,难以为继。二是管理体制上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大部分城市环卫主管部门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直接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管和干不分家,管理的权威难以有效发挥,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也难以提高。三是技术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在垃圾的分类收集、综合处置和循环利用等方面,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滞后的状况,建设部着力推进环卫行业的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的格局,加快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垃圾处理价格形成机制。因此,从去年以来,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开展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调查研究和政策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正式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记者:垃圾收费的标准如何制订?
张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订、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记者:如何加强收费管理?
张悦: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运营。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记者:如何拓宽垃圾处理的投融资渠道,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
张悦: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垃圾处理单位应实行政企、政事分开,企业化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垃圾处理企业应转变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确保垃圾处理质量。
记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出台后,如何保证其贯彻落实?
张悦:首先,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城市人民政府要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性,克服各种障碍,尽快建立并全面实行收费制度。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减收免收的政策。第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核实生活垃圾产生量,切合实际地测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会同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订收费标准,做好报批和备案的相关工作。第三,要研究并寻求有效的收费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鼓励将垃圾收费和水费、电费等一起收取,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代收、代扣、代缴的方法,尽力把垃圾处理费足额收到位。第四,要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工作,确保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五,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涉及到千家万户,务必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排污者付费”的道理。居民的生活垃圾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避免对环境的污染,这种排污行为也是一种消费,交纳垃圾处理费是企业和居民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2年8月13日摘自《中国环境报》)制度的调查研究和政策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正式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记者:垃圾收费的标准如何制订?
张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订、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目前,垃圾处理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记者:如何加强收费管理?
张悦: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运营。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记者:如何拓宽垃圾处理的投融资渠道,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
张悦: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