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十五”末城市污水处理率将达45%

时间:2002-07-10 09:18 评论:
日前出台的《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提出,重点抓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至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福州、厦门、泉州市等达60%以上;城市垃圾处理率达90%以上。
《纲要》提出,要促进城市环境设施产业化。推广经营城市的理念,改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投资、建设和运营体制。加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2003年前设市城市均要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尽快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抓紧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政策,推进中水回用、污泥利用和垃圾分类收集以及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城市绿化用水、马路洒水等逐步限制使用自来水,鼓励使用中水。至2005年,县级市至少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和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福州、厦门垃圾分类收集比例要达30%-50%,其他设区城市达10%-20%,县级市和有条件的县城必须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试点。(新华社供中国水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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