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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与公司争水厂股权 150万解决15年前错误

时间:2008-06-23 10:07 南方都市报 杨秀伟 陈笑尘 评论:

一笔723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即将作为执行款分配时,被案外人南海区某镇政府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股权属其所有。但因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镇政府并非出资人,此案历经多年,日前终于结案,镇政府出资150万元与对方和解。

执行款遭遇镇政府异议

2005年11月,汇慧公司从金融机构购买“债权包”(即金融机构将一批呆账低价打包转让)后,起诉债务人南海某鞋厂、南海某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2006年,法院判决两被告向汇慧公司偿还银行借款3000万元。判决生效后,汇慧公司于2007年3月向佛山中院申请执行。诉讼中,法院冻结被告某经济发展总公司的723万元资金,该笔资金是其转让一家自来水公司股权的转让金。

2007年3月,就在这笔资金将被划归汇慧公司时,案外人南海区某镇政府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此笔款项属其所有。镇政府称,该自来水公司实际就是镇政府1982年以财政拨款方式成立的镇属自来水厂,1993年成立公司时,镇政府基于分片管理理念,授权某经济发展总公司代管。但在工商登记时,为了方便而将股权登记在某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名下。镇政府表示,如今水厂经营不善,这笔股权转让金要用来分批支付职工集资款、社保费用和安置费用。

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该镇政府同时起诉某经济发展总公司,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所得归镇政府所有。今年1月25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该镇政府胜诉。

省高院督办和解结案

汇慧公司也不甘示弱,于今年4月7日向佛山中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区法院的民事判决,并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权登记在谁名下,股权转让金就归谁所有,将上述股权转让金判归镇政府是地方保护主义。

历经一审、二审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和确权诉讼,汇慧公司又申请再审,此案遂一拖再拖,省高院接报后下函督办此案。虽然从法律上界定,涉诉股权的权属应该是某经济发展总公司,但强制执行该款,势必影响水厂工人分流安置,造成社会不稳定。佛山中院要求执行法官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今年4月,法官召集双方四次会谈,先后失败。

第五次会议上,法官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以镇政府回购债权的方式和解本案。但双方提出的和解金额分歧依然较大,一个要价500万元,一个给价100万元,调解陷入僵局。直到第七次会议,双方均主动做出让步,以150万元和解。今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同月10日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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