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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现状亟待改变

时间:2008-01-23 13:23 中国信息报 孙瑞灼 评论:

法国一家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石油工业巨头道达尔集团应对1999年“埃里卡”号油轮断裂沉没造成的严重污染负有责任,处以罚款37.5万欧元;道达尔和其他三名被告还须向大约100名原告支付1.92亿欧元赔偿金。获赔原告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团体、受污染地区渔民、旅店经营者和地方协会等。
     近年来,国外一些企业由于污染破坏环境被处以巨额罚款的事件可谓屡见不鲜。去年美国电力公司因生产造成的酸雨污染环境,被美国环境保护署、8个州政府和10余家环保组织提起集团诉讼,最终被迫与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接受46亿美元的巨额罚金。
     面对如此巨额的罚款,想必没有哪家企业敢无视法律的规定,轻易污染破坏环境了。由此,笔者想起发生在我国的一个典型环境污染案例。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而针对这样一起特大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只能开出100万元的罚单。原因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最高罚款上限为100万元。
     从中外对比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环境治理难的症结所在———违法成本过低。根据我国现行《环保法》规定,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多罚款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一次。这样一来,即使每月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如此低的违法成本,难免让某些违法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正是由于法定罚款上限低,不足以震慑、制裁和遏制环境违法,导致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承担环境责任。一些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排污并缴纳罚款,导致恶意偷排、故意不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长期超标排放等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环境法制的尊严,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治理埋下了隐患。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学习国外的经验,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视其造成的损害,施以严罚措施,上不封顶,以避免出现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从而推动我国的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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