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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水费让住户公摊 律师认为有失公平

时间:2007-10-26 09:18 华商报 评论:

  实际用水8.7元 公摊水费27.9元

 十几年来,家住西安市西郊创新路137号院的住户们每月都要承担一定数额的公摊水费。住户们认为,水费应该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而物业办工作人员说,差额水费只能由各住户公摊解决。

  10月24日上午,在创新路137号家属院,刚进大门的院墙上张贴着一张9月份的用水情况统计表。据该表显示,该月各住户需承担的公摊水费是27.9元。同时,该表还记录,住户王柏华家9月份实际水费是8.7元,但他家同样要承担27.9元的公摊水费。据住户们反映,公摊水费已经存在十几年了。“这样太不合理了。”一住户说。

  随后,记者来到物业办。据一女工作人员说,公摊水费确实存在,主要原因是自来水公司总表统计的用水量和各户水表用水量总和存在差额。为了补足这部分差额水费,物业办只好将差额水费由各户公摊。据该物业办出示的数据显示,9月份自来水公司下发的该家属院水费是1711元,而各户的水费总额是429.2元,存在1281.8元的差额。该家属院共有46户,每户公摊水费27.9元。

  之所以存在差额水费,该物业办工作人员解释,其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自来水公司统计用水量的时间和物业办抄录水表的时间不统一;各户存在不同程度的浪费用水情况;输水过程中也存在正常的损耗。同时,不排除个别住户偷水的可能。

  该物业办工作人员说,由于各月用水量不同,所以,公摊水费的数额也不尽相同。如果各户用水量总和与自来水公司统计的用水量一致,则不存在公摊水费的问题。

  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一樵认为,从公平原则上看,差额水费由住户公摊明显有失公平。作为服务机构,物业办也不应该承担差额水费,但是,物业办应尽到管理责任,查明偷水情况,明确各户用水量。正常损耗则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 (记者 王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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