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水利局了解到,从今年开始,我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统一纳入水资源费征收,但农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及环境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
日前,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下达2007-2008年度石家庄市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征收任务的通知》。通知要求,自今年开始,我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统一纳入水资源费征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此次开征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市区(含高新区)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0.20元/立方米;县(市)区(含矿区)取用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考虑市区供水企业经营亏损现状,目前暂缓征收。各县(市)区开征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的时间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城市供水企业南水北调基金征收标准原则上不做调整,仍执行原标准。新开征基金的县(市)区按制定标准执行。
本着公平负担的原则,通知规定在进行水资源费(含基金)时,地热水、矿泉水与自备井标准一致;矿井疏干水、地温空调用水、水力发电用水执行省定标准。农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及环境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