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低保户用水可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时间:2007-10-19 09:47 燕赵都市报 评论:

从2007年开始,河北省会将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统一纳入水资源费征收,但是农民生活用水、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暂时不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


10月17日,石家庄市政府下发《关于下达2007—2008年度石家庄市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征收任务的通知》。通知要求,河北省会2007年将开征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市区(含高新区)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0.2元/立方米;县(市)取用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考虑到市区供水企业经营亏损现状,目前暂缓征收,各县(市)、区政府开征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时间各自确定。城市供水企业南水北调基金征收标准原则不做调整,仍执行原标准,新开征基金的县(市)按制定标准执行。

对于征收地热水、矿泉水、矿井疏干水、地温空调水和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含基金),地热水和矿泉水标准与自备井一致;矿井疏干水、地温空调水和水力发电用水执行省定标准。农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生活用水及环境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作者:任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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