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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垃圾处理费水费绑定引关注

时间:2007-09-28 13:45 都市消费晨报 评论:

  (记者张冬梅 钱铤摄影报道)昨天(9月27日),都市消费晨报刊登《首府垃圾处理费11月起按用水量收取》一文后,引起了市民关注,不少市民打来热线电话,想了解更详细的收费办法、收费依据和相关的收费问题。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对市民关心的以上问题进行了解答。

乌鲁木齐市政市容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说,收费是按照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乌发改费 (2007)306号文件 《关于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的。

《通知》依据的是乌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政办(2007)186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是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经乌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

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是由城市供水企业根据首府市民每月的生活用水量,将现行每人每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合理分摊到每立方水价中,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发 (2007)10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精神,确定乌市人均每月用水量为3立方米。

按照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每立方米水价应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商业服务业用水和特殊用水每立方米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0.80元。

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实施范围是:乌市现行城市供水共有六类,即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特殊用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只在居民生活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和特殊用水中实施代收代缴工作。工业、绿化、环卫、消防和基建等用水价格和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关事项,按《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通知》、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及现行规定执行。

相关咨询及投诉电话: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358;乌市市政市容管理局:0991-777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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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详解

问: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征收范围?

答:乌市现行城市供水共有六类,即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特殊用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只在居民生活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和特殊用水等三种用水中代收代缴。

其中,在居民生活用水中代收1元,在商业服务业和特殊行业用水中每立方米代收0.80元。工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和基建用水不实行代收代缴,仍按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执行。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后,资金将如何分配?

答:根据《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的测算方法

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是怎样测算的?会不会增加群众的负担?

答:这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标准的制定,经过了对天、沙、新、水四个区共9000余户家庭两年半的实际用水情况的调查,又根据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2007)10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通知》的精神,在充分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及居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

据调查,9000余户家庭在2005年至2007年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为6.44立方米,以2002年统计部门公布乌市每户平均人口为3.05人测算,人均每月用水量为2.11立方米。

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用水定额,首府为每人每天用水75升-100升,即每人每月2.25立方米-3立方米。本着用水量就高不就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乌市每人每月用水量为3立方米。

按照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以每人每月用水3立方米测算,每立方米水价应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

以三口之家每月用水9立方米为例,实行代收代缴之前,需交水费18.9元 (9立方米×2.10元/立方米),需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9元(3元×3人)共计27.90元。实行代收代缴之后,合计月交水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8.90元+9元)仍为27.90元。

可见,实行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会增加居民群众的负担。为什么要对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

问:为什么要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代收代缴?

答:乌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已多年,形成了从收集、运输到填埋的良好运行机制。城市居民的缴费意识、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已深入人心。

但是,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滞后,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仍实行一人一月按户上门收取。这种方法增加了管理成本,也给市民的安定生活造成不便。二是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每人每月3元,是定额费用,缺乏约束和激励机制。垃圾排放多与排放少一个标准缴费,不利于资源的节约。三是居民小区按户收取每户9元的标准,有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的现象,形成小区居民负担不均、投诉较多。

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内地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经充分调研、反复测算,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结合乌市的实际情况,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水价代收代缴。即居民、商业、服务业在缴纳水费时,一并上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这种做法减少了按户上门收费的交费环节,是在现行水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一项收费方式的改革。

今后,这种收费方式还将随着乌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实行“一卡制”即水、电、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通过一张卡就能结算,相信这种收费方式不会太遥远。

问: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法规政策依据?

答:(一)1990年,国务院101号令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按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三)2002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

(四)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乌鲁木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鲁木齐市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六)乌鲁木齐市发改委、财政局、市政市容管理局《关于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问: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代缴后,对居民家庭和资源利用有何重要意义?

答:这次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用水3立方米。实际上许多居民家庭人均用水低于3立方米。因此,对大多数一般用水家庭和节约用水家庭来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水价代收后,节约用水就等于减少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

乌市是全国最缺水的30个城市之一,水资源严重匮乏,人均占有淡水量仅475立方米,远远低于全国人均2200立方米和全疆人均5130立方米的水平。节约用水、合理占有水资源量是每个居民共同承担的社会责任。

这次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目的是促进节约用水,即少用水减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多用水多支付垃圾费,是对节约用水的居民家庭和单位的一种激励,是一种优惠政策,也是对用水大户的一种约束。

问:实行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有哪些优惠政策和减免措施?

答:这次收费方式的改革,充分考虑了低收入家庭和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居民以及福利院、养老院、残疾人企业商户及其他困难集体和个人,凭相关证明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计划,报各区、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1月-3月之间上报乌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经批准后可予以减免缴纳全年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这次收费方式的改革,对城市环境的改善有何影响?

答:从乌市垃圾处理的情况来看,垃圾收运过程中处理水平较低、环卫设施不足、垃圾简易堆放现象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城市四面戈壁的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垃圾入场率较低,无害化处理率约为50%,一度出现垃圾围城的现象。

近年来,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采取从源头上减量化,在处理上无害化、资源化等多种具体措施,使乌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断提高,变过去垃圾围城为现在碧草绿树护城,生态效应逐步显现。

1998年以来建成的西山大浦沟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综合性餐厨垃圾处理中心、水区第一期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等垃圾处理项目投入使用后,使天、沙、新、水四个区的垃圾处理实现了卫生填埋,体现了无害化处理。为解决米东区、头屯河区等区还局部存在的垃圾简易填埋和垃圾围城现象,下一步市政建设还将多方筹集资金,解决乌市北部、西部的垃圾卫生处理问题。

因此,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利于推行和完善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补偿垃圾设施投资和运营费用的不足,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的排放。同时,也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单位和居民树立环境消费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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