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泰安日报记者从市城市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获悉,2007年我市将继续对全市用水单位进行计划用水管理,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最高8倍收费。
据了解,凡国家规定的火电、钢铁、石油炼制、棉印染、造纸、啤酒、酒精企业;达到一定用水量标准,年取水量超过1800立方米或月取水量超过150立方米的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用水;国家规定的其他用水单位均列为市计划用水单位,实行用水计划指标管理。
工厂、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用水超计划用水不足20%部分,按照规定水费标准2倍征收;超计划用水20%以上不足30%的,按照规定水费标准4倍征收;超计划用水30%以上不足40%的,按照规定水费标准6倍征收;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按照规定水费标准8倍征收。